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4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志生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志玉 原告 王小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萬9,664元。
理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56萬800元(計算式:28400*78+345600=0000000),應徵上訴裁判費39萬,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