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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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19號原告 林一俚
林純吟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 律師複代理人 何宣儀 律師被告 林盛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內動產與不動產,上開不動產價值依土地登記謄本之土地公告現值與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核定價額,土地為新臺幣(下同)950,305元、建物為135,100元,再併計存款279,23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9,763元【計算式:(950,305+135,100+279,239)×原告2人主張權利範圍2/3=909,76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雅慧附表一:
編號種類標的面積(㎡)土地公告現值(元/㎡)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55721,000元27/1000031,582元2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34521,000元1/20362,250元3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35721,000元27/1000020,242元4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147721,000元27/1000083,746元5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21821,000元1/20228,900元6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87721,000元27/1000049,726元7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13521,000元27/100007,655元8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73121,000元27/1000041,448元9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54921,000元27/2000001,556元10土地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1682,200元1/3123,200元合計950,305元附表二:
編號種類標的價額(新臺幣)1存款中華郵政台中港郵局17,499元2存款臺灣銀行臺中港分行9,504元3存款臺中商業銀行台中港分行3,449元4存款中華郵政清水郵局248,787元合計279,239元附表三:
編號種類門牌號碼面積(㎡)權利範圍房屋稅籍資料(元)1建物臺中市○○區居○街00巷0號4樓81.81分之1134,700元2建物臺中市○○區居○街00巷0弄0號1樓82.127/10000400元合計135,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