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訴字第7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72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健佑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1號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8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陳健佑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他人,共貳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所示宣告刑之沒收併沒收之。
事實
一、陳健佑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同院以97年度易字第15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上開兩罪,再經該院以97年度聲字第71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0年2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有期徒刑2月15日,於100年9月21日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
詎猶不知悔改,明知其並無實際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之真意,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之犯意,持所竊得之 魏學成陳勁 吾之身分證件(竊盜魏學成、 陳勁吾 證件部分,已另案判刑確定),冒稱係魏學成、陳勁吾本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一所示申辦電話公司之臺灣大哥大、遠傳、中華、亞太及 威寶 等5家電信公司所屬之直營或特約門市人員,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並於各行動電話門號如附表二宣告刑所示之申請書或合約、契約書、同意書之申請人欄位上分別偽簽「魏學成」、「陳勁吾」之簽名,而將申請書或合約、契約書、同意書連同魏學成、陳勁吾之身分證、健保卡交予不知情之店員而行使之,使各電信公司所屬之直營或特約門市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魏學成、陳勁吾本人欲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而將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及該門號所搭贈行動電話或筆記型電腦交予陳健佑,足以生損害於魏學成、陳勁吾本人之交易信用及如附表一所示各電信公司對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而陳健佑隨即將行動電話或筆記型電腦以不詳之代價賣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 小賴 」之成年男子,經陳健佑於前開竊盜案被查獲後,自動具狀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供出,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健佑自首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查本件被告陳健佑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就犯罪事實為有罪陳述,並同意為簡式審判程序(見本院101年8月7日審判筆錄),又核被告所犯非屬前揭法條所規定之案件,經本院依法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見本院101年8月7日審判筆錄),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迭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00年度交查字第2137號卷<下稱交查2137卷>第9、10頁、原審卷第30、42頁、本院101年8月7日審判筆錄),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魏學成、陳勁吾於警詢證述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均非其所申請等語相符(見警卷第6、8頁)。並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運處100年12月19日嘉服字第1000000129號函檢送如附表一編號13至16所示各門號所申請相關資料(見交查2137卷第28-44頁)、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2月16日法大字第100168212號函檢送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各門號所申請相關資料(見交查2137卷第45-63頁)、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2月20日電子信箱檢送如附表一編號8至12所示各門號所申請相關資料(見交查2137卷第64-86頁)、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檢送如附表一編號17至18所示各門號所申請相關資料(見交查2137卷第87-107頁)、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2月27日檢送如附表一編號19至21所示各門號所申請相關資料(見101年度交查7卷<下稱交查7卷>第3-20頁)在卷可稽。
二、綜上所述,被告陳健佑確有於如附表二宣告刑及出處所示之申請書或合約、契約書、同意書之申請人欄位上分別偽簽「魏學成」或「陳勁吾」之簽名。是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即上訴人陳健佑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魏學成」、「陳勁吾」署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為達詐取財物之目的,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附表一編號5、11、12、13、15、16、17、18、21係被告陳健佑在同一地點同時辦理兩個門號申請,附表一編號9之門號0000000000為辦理0000000000之門號所贈,係同一申請書(見交查2137卷第65頁),是均屬一罪。被告先後21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查被告曾有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假釋之紀錄,惟被告假釋後因另犯罪,前開假釋經撤銷,執行殘刑有期徒刑2月15日,於100年9月21日始執行完畢,於本案尚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見原審卷第51頁、本院卷第18頁背面)。被告在未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自動具狀供承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事實乙節,有被告自首狀(見100年度偵字第5883號卷第2頁)及101年2月10日之偵訊筆錄附卷可憑(見交查7號卷第24、25頁),是被告對於未發覺之上揭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參、撤銷改判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㈠原審認定被告構成累犯,然查被告所犯前開偽造文書等罪,所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確定,雖於100年2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惟嗣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有期徒刑2月15日,於100年9月21日始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見原審卷第51頁、本院卷第18頁背面),並未構成累犯,原審疏未注意認構成累犯,尚有未洽;㈡附表一編號5、11、12、13、15、16、17、18、21係被告陳健佑在中華電信等5家電信公司所屬之直營或特約門市同一地點同時辦理兩個門號申請,附表一編號9之門號0000000000為辦理0000000000之門號所贈,係同一申請書(見交查2137卷第65頁),是均屬一罪,原判決認各係構成二罪,亦有未當;㈢原判決認被告偽造之「魏學成」簽名係叁拾壹枚、「陳勁吾」簽名係叁拾叁枚而沒收,揆之如附表二宣告刑所示之沒收,亦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以原判決認被告係構成累犯相繩及其所犯附表僅係21罪,原判決認係31罪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且原判決亦有前揭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係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前有竊盜及偽造文書之前案紀錄之素行,肢體健全,不思勞動獲取報酬,徒手行竊魏學成、陳勁吾之身分證件後冒用其名,遂行其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罪手段,犯罪所得金額及財物價值,犯後坦承全部犯行,惟迄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獲得其諒解及各罪情節輕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宣告刑,並定其如主文第二項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之刑,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申請書或合約、契約書、同意書係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但已交付臺灣大哥大、中華電信、遠傳、威寶及亞太電信公司而行使,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惟該申請書或合約、契約書、同意書上偽造之「魏學成」、「陳勁吾」簽名如附表二宣告刑所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肆、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689號移送併辦部分與原起訴部分,核屬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一併審理如上。
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一項前段、第364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5條、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忠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趙文淵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時間│地點│申辦電話公│申辦行動電話│被冒名│││││司│門號│申辦人│├──┼──────┼─────────────────┼─────┼──────┼───┤│1│100年4月24日│臺南市○○區○○路欣達文西特約門市│臺灣大哥大│0000-000-000│魏學成│├──┼──────┼─────────────────┼─────┼──────┼───┤│2│100年4月25日│嘉義縣○○鄉○○路特約門市│臺灣大哥大│0000-000-000│魏學成│├──┼──────┼─────────────────┼─────┼──────┼───┤│3│100年4月26日│嘉義縣○○鄉○○路特約門市│臺灣大哥大│0000-000-000│魏學成│├──┼──────┼─────────────────┼─────┼──────┼───┤│4│100年4月25日│嘉義縣○○鄉○○路特約門市│臺灣大哥大│0000-000-000│魏學成│├──┼──────┼─────────────────┼─────┼──────┼───┤│5│100年5月3日│嘉義市○○路直營店│臺灣大哥大│0000-000-000│陳勁吾│││100年5月3日│嘉義市○○路直營店│臺灣大哥大│0000-000-000│陳勁吾│├──┼──────┼─────────────────┼─────┼──────┼───┤│6│100年5月3日│嘉義市○○路鑫明達特約門市│臺灣大哥大│0000-000-000│陳勁吾│├──┼──────┼─────────────────┼─────┼──────┼───┤│7│100年5月3日│嘉義市○○路欣吉聲特約門市│臺灣大哥大│0000-000-000│陳勁吾│├──┼──────┼─────────────────┼─────┼──────┼───┤│8│100年4月25日│遠傳電信嘉義揚燁特約門市│遠傳│0000-000-000│魏學成│├──┼──────┼─────────────────┼─────┼──────┼───┤│9│100年4月25日│遠傳嘉義市○市○○○○路○○號)│遠傳│0000-000-000│魏學成│││100年4月25日│遠傳嘉義市○市○○○○路○○號)│遠傳│0000-000-000│魏學成│├──┼──────┼─────────────────┼─────┼──────┼───┤│10│100年4月24日│遠傳嘉義市○○○路服務中心│遠傳│0000-000-000│魏學成│├──┼──────┼─────────────────┼─────┼──────┼───┤│11│100年5月3日│全虹嘉義民生店│遠傳│0000-000-000│陳勁吾│││100年5月3日│全虹嘉義民生店│遠傳│0000-000-000│陳勁吾│├──┼──────┼─────────────────┼─────┼──────┼───┤│12│100年5月2日│遠傳電信臺中逢甲特約服務中心│遠傳│0000-000-000│陳勁吾│││100年5月2日│遠傳電信臺中逢甲特約服務中心│遠傳│0000-000-000│陳勁吾│├──┼──────┼─────────────────┼─────┼──────┼───┤│13│100年5月3日│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中華│0000-000-000│陳勁吾│││100年5月3日│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中華│0000-000-000│陳勁吾│├──┼──────┼─────────────────┼─────┼──────┼───┤│14│100年5月3日│嘉義市○○路弘利通訊行│中華│0000-000-000│陳勁吾│├──┼──────┼─────────────────┼─────┼──────┼───┤│15│100年4月27日│中華電信內埔│中華│0000-000-000│魏學成│││100年4月27日│中華電信內埔│中華│0000-000-000│魏學成│├──┼──────┼─────────────────┼─────┼──────┼───┤│16│100年4月26日│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中華│0000-000-000│魏學成│││100年4月26日│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中華│0000-000-000│魏學成│├──┼──────┼─────────────────┼─────┼──────┼───┤│17│100年4月26日│嘉義市○○街○○○號吉昇通訊行│亞太│0000-000-000│魏學成│││100年4月26日│嘉義市○○街○○○號吉昇通訊行│亞太│0000-000-000│魏學成│├──┼──────┼─────────────────┼─────┼──────┼───┤│18│100年5月3日│嘉義市○區○○路○○○號大漢通訊行│亞太│0000-000-000│陳勁吾│││100年5月3日│嘉義市○區○○路○○○號大漢通訊行│亞太│0000-000-000│陳勁吾│├──┼──────┼─────────────────┼─────┼──────┼───┤│19│100年4月27日│威寶電信屏東市○○路○○○號特約門市│威寶│0000-000-000│魏學成│├──┼──────┼─────────────────┼─────┼──────┼───┤│20│100年4月24日│威寶電信嘉義市○○路○○○號特約門市│威寶│0000-000-000│魏學成│├──┼──────┼─────────────────┼─────┼──────┼───┤│21│100年5月3日│威寶電信嘉義市○○路○○號特約門市│威寶│0000-000-000│陳勁吾│││100年5月3日│威寶電信嘉義市○○路○○號特約門市│威寶│0000-000-000│陳勁吾│└──┴──────┴─────────────────┴─────┴──────┴───┘附表二┌──┬───────────────┬──────────┐│編號│宣告刑│出處│├──┼───────────────┼──────────┤│1│陳健佑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100年度交查2137號卷│││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第52、54頁│││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算壹日。申請││││書偽造之魏學成簽名貳枚、合約偽││││造之魏學成簽名壹枚均沒收。││├──┼───────────────┼──────────┤│2│陳健佑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100年度交查2137號卷│││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第47頁│││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算壹日。申請││││書偽造之魏學成簽名壹枚沒收。││││││├──┼───────────────┼──────────┤│3│陳健佑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100年度交查2137號卷│││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第63頁│││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算壹日。申請││││書偽造之魏學成簽名壹枚沒收。││││││├──┼───────────────┼──────────┤│4│陳健佑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100年度交查2137號卷│││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第59、60、62頁│││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算壹日。申請││││書偽造之魏學成簽名參枚、合約偽││││造之魏學成簽名壹枚均沒收。││├──┼───────────────┼──────────┤│5│陳健佑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100年度交查2137號卷│││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第55、49頁│││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算壹日。申請││││書偽造之陳勁吾簽名肆枚沒收。││││││├──┼───────────────┼──────────┤│6│陳健佑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100年度交查2137號卷│││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第57頁│││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算壹日。申請││││書偽造之陳勁吾簽名壹枚沒收。││││││├──┼───────────────┼──────────┤│7│陳健佑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100年度交查2137號卷│││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第48頁│││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算壹日。申請││││書偽造之陳勁吾簽名壹枚沒收。││││││├──┼───────────────┼──────────┤│8│陳健佑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100年度交查2137號卷│││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第79頁│││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算壹日。申請││││書偽造之魏學成簽名壹枚沒收。││││││├──┼───────────────┼──────────┤│9│陳健佑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100年度交查2137號卷│││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第83-85頁、65頁│││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算壹日。申請│0000-000-0號為0925-│││書偽造之魏學成簽名伍枚、契約書│077-005號所附贈,故│││偽造之魏學成簽名壹枚均沒收。│同一申請書│├──┼───────────────┼──────────┤│10│陳健佑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100年度交查2137號卷│││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第81頁│││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算壹日。申請││││書偽造之魏學成簽名貳枚沒收。││││││├──┼───────────────┼──────────┤│11│陳健佑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100年度交查217號卷│││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第66、68、76、77頁│││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算壹日。申請││││書偽造之陳勁吾簽名伍枚、契約書││││偽造之陳勁吾簽名肆枚均沒收。││││││├──┼───────────────┼──────────┤│12│陳健佑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100年度交查2137號卷│││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第69、73-74頁│││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算壹日。申請││││書偽造之陳勁吾簽名參枚、契約書││││偽造之陳勁吾簽名壹枚均沒收。││││││├──┼───────────────┼──────────┤│13│陳健佑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100年度交查2137號卷│││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第28-29、33-35頁│││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算壹日。申請││││書偽造之陳勁吾簽名貳枚,契約書││││偽造之陳勁吾簽名貳枚沒收。││├──┼───────────────┼──────────┤│14│陳健佑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100年度交查2137號卷│││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第30、32頁│││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算壹日。申請││││書偽造之陳勁吾簽名壹枚、契約書││││偽造之陳勁吾簽名壹枚均沒收。││││││├──┼───────────────┼──────────┤│15│陳健佑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100年度交查2137號卷│││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第36、37頁│││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算壹日。申請││││書偽造之魏學成簽名貳枚沒收。││││││├──┼───────────────┼──────────┤│16│陳健佑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100年度交查2137號卷│││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第40-43頁│││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算壹日。申請││││書偽造之魏學成簽名參枚、契約書││││偽造之魏學成簽名壹枚均沒收。││├──┼───────────────┼──────────┤│17│陳健佑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100年度交查2137號卷│││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第98、101、104、107│││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算壹日。申請│頁│││書偽造之魏學成簽名肆枚沒收。││││││├──┼───────────────┼──────────┤│18│陳健佑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100年度交查2137號卷│││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第88、91、93、96頁│││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算壹日。申請││││書偽造之陳勁吾簽名貳枚、同意書││││偽造之陳勁吾簽名貳枚均沒收。││├──┼───────────────┼──────────┤│19│陳健佑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101年度交查7號卷│││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第19-20頁│││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算壹日。申請││││書偽造之魏學成簽名壹枚、契約書││││偽造之魏學成簽名壹枚均沒收。││├──┼───────────────┼──────────┤│20│陳健佑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101年度交查7號卷│││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第5、7、8頁│││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算壹日。申請││││書偽造之魏學成簽名壹枚、同意書││││偽造之魏學成簽名貳枚均沒收。││├──┼───────────────┼──────────┤│21│陳健佑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101年度交查7號卷│││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第9、10、12、13、15│││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算壹日。申請│頁│││書偽造之陳勁吾簽名貳枚、契約書││││偽造之陳勁吾簽名貳枚、同意書偽││││造陳勁吾簽名壹枚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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