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淑玲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淑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淑玲因家庭暴力(傷害致死罪)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3年度少連簡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又於緩刑期間因妨害性自主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0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再經鈞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5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緩刑復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8年度撤緩字第5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上開2罪接續執行。受刑人於民國於98年5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惟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仍認為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必要,有臺中女子監獄輔導評估紀錄可稽,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5款所列之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5款規定之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56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家庭暴力罪受刑人唐淑玲資料一覽表、身分簿、臺中女子監獄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家庭暴力罪受刑人個別諮商初步晤談紀錄暨轉介單、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個案輔導記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家庭暴力罪受刑人-團體處遇紀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家庭暴力罪受刑人輔導成效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教誨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教誨志工及社會志工教誨記錄卡、臺灣臺中女子監獄榮譽教誨師及志工教誨記錄卡、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志工輔導記錄卡、臺灣桃園女子監獄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受刑人精神心理情形評估報告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啟民法官楊智勝得於5日內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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