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聲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邱德修
樓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100年度聲再字第4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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