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465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韞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韞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韞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二、相對人韞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止,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