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6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二0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6月5日│96年6月22日│96年5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209、3491│偵字第3209、3491│偵字第2611號│││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簡字第││事實審││2456號│2456號│628號││├────┼────────┼────────┼────────┤││判決│96.08.31│96.08.31│96.09.27│││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簡字第││判決││2456號│2456號│628號││├────┼────────┼────────┼────────┤││判決│96.09.26│96.09.26│96.10.15│││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4091號│字第14091號│字第145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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