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78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美慧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信用卡卡號,並查報新臺幣(下同)142,446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142446)之請求依據為何?又該請求之起迄日為何?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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