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高雄 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6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6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高永賢
高鳳琴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99年度簡字第1855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625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高永賢、高鳳琴同住在高雄市○○區○○路210之1號,與住在高雄市○○區○○路○○○號之 吳美珍 為鄰居,雙方因二戶住家後方空地種植之果樹、植物問題素有嫌隙。民國99年
4月14日上午7時許,高鳳琴在自家2樓見吳美珍站在二戶住家後方空地之龍眼樹旁,認吳美珍將高鳳琴、高永賢所有之龍眼樹新發嫩芽摘除,而與吳美珍發生口角衝突,高永賢聽聞後前往查看,隨即加入爭吵。詎高鳳琴、高永賢竟分別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二戶住家後方之不特定人、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高鳳琴接續以臺語「肖 查某 」、「臭賤查某」、「臭賤這種型」等語辱罵吳美珍,高永賢則接續以臺語「 肖查某 」、「幹妳娘雞巴」、「幹妳娘臭雞巴」、「妳娘臭雞巴」、「幹你祖媽」、「處理你的老雞巴」等語辱罵吳美珍,均足以貶損吳美珍之人格與名譽。
二、案經吳美珍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本件下列所引用之證據,均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公訴人、被告2人俱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復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之形式及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等情況,認為適當,揆諸前揭規定,認上開證據俱有證據能力,均得為本案之證據。
二、訊據被告高鳳琴固坦承於案發當天上午7時之前,有看到告訴人吳美珍在屋後空地,並認為告訴人在扯龍眼樹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伊有看到告訴人在扯伊的龍眼樹,但伊沒有罵告訴人,伊要帶小孩上學,沒有空,告訴人是誣賴伊。光碟中出現一名女性聲音罵「臭賤查某」、「臭賤這種型」,那不是伊的聲音,伊也不知道是誰的聲音云云。另被告高永賢固坦承有以上開言詞辱罵告訴人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⑴告訴人提出的錄影光碟,疑似經過剪接。⑵案發地點是伊住家後面,那裡是私人土地,沒有住人,不是公開場所,與公然侮辱罪之要件不合。⑶告訴人破壞伊的果樹,伊忍無可忍才罵告訴人,這是經年累月的積怨,先前伊其他的樹木也被告訴人破壞過,伊覺得原審判太重云云。經查:
(一)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於99年4月14日上午7時許,伊拿一個鍋子去後山倒,鍋子放在被告2人的龍眼樹下,後來伊去拿時,高小姐(指高鳳琴)在樓上就開罵了,之後高小姐的弟弟(指高永賢)從家中跑到後山來,伊要解釋,高永賢不聽就一直罵一直罵。高鳳琴從頭到尾都沒有騎車出門,是從頭罵到尾。當天伊與被告2人爭執的內容就如同法院勘驗伊於偵查中提出之錄影光碟之結果。伊與高鳳琴起口角爭執過程中,雖沒有看到高鳳琴的人,但高鳳琴的聲音是直接罵下來,錄影光碟也有錄到高鳳琴的聲音,高永賢家裡就只有高鳳琴、高永賢的媽媽及太太共3名女性而已,伊分的清楚這3名女性的聲音,沒有誤認。伊家中共裝5支攝影機,分別是前門門口左右各裝1支、2樓後門出口裝1支、3樓後陽台裝1支、伊住家與被告2人住家相鄰的巷子裝1支,伊於偵查中提出之錄影光碟2片,是從裝在
3樓後陽台那支攝影機及前門其中1支攝影機裡錄製出來等語(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6252號卷《下稱偵卷》第7頁、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659號卷《下稱簡上卷》第50至53頁)。而經本院分別於準備程序、審判程序當庭勘驗告訴人於偵查中提出之錄影光碟2片(見偵卷第2頁),勘驗結果如附表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簡上卷第35至39、54頁),足認被告高鳳琴在爭吵過程中確實有以臺語「肖查某」、「臭賤查某」、「臭賤這種型」等語辱罵告訴人,被告高永賢則確有以臺語「肖查某」、「幹妳娘雞巴」、「幹妳娘臭雞巴」、「妳娘臭雞巴」、「幹你祖媽」、「處理你的老雞巴」等語辱罵告訴人無訛。至被告高鳳琴固辯稱:光碟中罵「臭賤查某」、「臭賤這種型」的聲音不是伊的聲音云云。然被告高鳳琴於本院準備程序勘驗光碟時,自承於光碟一開始時與告訴人發生口角衝突之女性聲音為其本人,而光碟時間7時5分17秒、7時5分51秒時出聲辱罵告訴人「臭賤查某」、「臭賤這種型」之女性聲音,與光碟一開始時與告訴人發生口角衝突者確為同一個女性聲音之事實,業經本院分別於準備程序、審判程序中勘驗屬實,則被告高鳳琴此部分所辯,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另本院勘驗上開光碟2片之過程中,除有部分聲音因收音處距發話人過遠致呈現出之錄影音量過小,或同時有多數人一起說話,過於吵雜而無法辨識每一人說話之內容外,其餘部分均尚屬清晰自然,對話內容語意前後連貫,不論畫面或聲音,均未見有中斷、跳動、不連貫等經過剪接之情形,依現存卷證,亦無跡證顯示該2片光碟係經人剪接或造假,是被告高永賢辯稱:光碟疑似有剪接云云,尚屬無據,亦不足採。
(二)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刑法上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除不特定多數人外,亦包含特定之多數人在內。查被告2人與告訴人發生上開口角衝突之地點,位於雙方住家後方空地上乙節,除據被告高永賢陳述在卷(見簡上卷第32頁)外,告訴人亦將發生口角衝突之地點稱為「後山」,且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光碟畫面中亦呈現一片空曠處,部分區域鋪設石板,其餘區域為泥土地,其上有諸多樹木及植物,固有卷附光碟可參。惟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被罵的地方是可以自由出入的,山坡上共有3戶住家及1戶別墅,下方也有住戶,該3戶中包含伊的住家與被告2人的住家,伊的住家在中間,另1戶住家也有住人。在爭吵過程中,除了伊與被告2人外,被告
2人的父親、母親、高永賢的太太、伊先生的叔叔、伊的兒子都有出現過等語(見簡上卷第51至53頁);被告高永賢亦自承:起口角的地方在伊家後方靠山坡那一側,前方相距20
0多公尺處有幾戶人家,有住人。案發當時,在場的人有伊、伊母親、告訴人、告訴人的兒子,當時伊家中還有伊太太、伊父親,還有一個4歲的孩子在睡覺等語(見簡上卷第32至33頁)。而依卷附如附表編號1所示光碟畫面顯示,被告
2人與告訴人發生口角衝突處並無圍籬或其他阻隔他人進入之設施,依如附表編號2、3所示光碟畫面顯示,被告2人與告訴人住家前方確有其他住宅,且在雙方爭吵過程中,被告2人之父親、母親、被告高永賢之配偶、告訴人之子、告訴人配偶之叔叔均曾出現在被告2人與告訴人住家後方或告訴人住家前方之庭院中,顯見被告2人辱罵告訴人係在不特定人、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是被告高永賢辯稱:本件不符合「公然」要件云云,尚無足採。
(三)衡諸經驗法則及社會習俗,「肖查某」、「臭賤查某」、「臭賤這種型」、「幹妳娘雞巴」、「幹妳娘臭雞巴」、「妳娘臭雞巴」、「幹你祖媽」、「處理你的老雞巴」(均臺語)等言詞,均屬辱罵人、令人難堪、不快之穢語,足以傳達輕蔑、攻擊之意,客觀上亦足以貶損受辱罵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是被告2人在自家後方空地之不特定人、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以上開言詞辱罵告訴人,自屬公然侮辱告訴人。至被告高永賢辯稱:是告訴人損害伊的果樹,伊忍無可忍才罵告訴人云云,固據其提出樹木及植物照片共4張為證(見簡上卷第60至61頁),惟依現有卷證,並無證據證明告訴人有破壞該等植物。且縱認告訴人與被告2人發生口角爭執之前確有摘取龍眼樹嫩芽之行為,被告2人之辱罵手段亦非阻止告訴人上開行為之立即有效之方法,難認符合刑法上之正當防衛規定。是被告高永賢此部分之辯解,尚無從資為對其有利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被告2人前開所辯各節,核屬臨訟圖卸飾詞,無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所犯上開公然侮辱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固未記載被告高鳳琴以臺語「臭賤查某」、「臭賤這種型」等語及被告高永賢以臺語「幹妳娘臭雞巴」、「妳娘臭雞巴」、「幹你祖媽」、「處理你的老雞巴」等語辱罵告訴人,惟該部分分別與被告2人所犯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理。被告2人分別先後數次以言語辱罵告訴人之行為,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公然侮辱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各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僅論以一公然侮辱罪。原審以被告2人罪證明確,均論以上述之罪,並審酌被告2人與告訴人為鄰居,僅因相鄰關係發生糾紛,不思以理性弭平,竟以言詞辱罵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名譽受損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所造成之損害;且審酌被告高永賢早年曾有過失致死及妨害公務前科,被告高鳳琴則無前科,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另斟酌被告高永賢於原審坦承犯罪,但被告高鳳琴否認犯行,案發迄今雙方仍無法達成調解等一切具體情狀,因而量處被告高永賢罰金5,00
0元、被告高鳳琴罰金6,000元,並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本院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至被告高永賢於本院審理中固對犯罪事實有所爭執,而否認犯罪。惟原審就被告高永賢部分之量刑已詳為參酌刑法第57條,並就前述必要情狀為謹慎之裁量,其犯後態度僅係審酌事項之一部分,並不必然影響裁量之結果,本院審酌被告高永賢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之原因,及被告高永賢辱罵告訴人之言詞內容等情狀,認縱被告高永賢事後對犯罪事實有所爭執,原審所科之刑度對被告高永賢所為及其惡性之懲戒亦屬適當,一併敘明。綜上,被告2人以前開事由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均無理由,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余銘軒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林晏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勘驗結果(...表示收音音量過小或太多人同時說話而無法辨識對話內容│││)│├──┼────────────────────────────────┤│1(│光碟開始時間99年4月14日上午7時0分0秒,結束時間同日上午7時9││綠色│分59秒:││光碟│(告訴人身著黑色褲子、紅色滾邊彩色上衣,往攝影機方向移動,並與被││)│告高鳳琴為樹的問題對話,但高鳳琴未出現在畫面中)│││高鳳琴:妳叫三小?......(07:00:49)│││告訴人:妳很會罵。妳修養很好。│││(告訴人消失在畫面中,此時畫面中無人,僅有聲音,07:00:53)│││告訴人:我跟妳說我改天會叫環保局來。│││高鳳琴:妳去叫。│││告訴人:我要叫。│││高鳳琴: 樹仔 ,半夜冷唧唧。│││告訴人:樹仔在正中間,那不是妳的。│││(高永賢加入對話,07:01:10)│││高永賢:是怎樣?│││告訴人:你盡量罵。│││高鳳琴:肖查某。(07:01:12)│││告訴人:叫來測量。│││告訴人:我跟你說,不用罵啦,罵那沒有用。│││高永賢:肖查某,你在解釋什麼。(07:01:34)│││(............)│││告訴人:我跟你說,修養要好一點。│││高永賢:你修養才要好一點,我跟你說。│││高鳳琴:.......你兇三小?│││告訴人:盡量罵,罵久一點,你很會罵。│││高永賢:肖查某,我跟你講講不聽,你還說沒有。(07:01:50)│││(........三人為了樹的問題繼續爭執,非常吵雜,無法辨識對話內容)│││告訴人:我要叫環保局。│││(........高鳳琴、高永賢一直大聲念,無法辨識說話內容)│││高永賢:………不要這樣硬凹。│││告訴人:要叫來測量。│││高永賢:要叫誰啊,叫你先生來。│││(............)│││高永賢:說謊話。│││告訴人:那棵樹在那正中間。│││高永賢:幹你娘雞巴,肖查某。(07:02:40)│││(............)│││『有一男子(下稱A男,告訴人表示A男為被告2人的父親,但被告2人│││表示當日其父親在家但不在現場,該聲音亦非其父親之聲音,不知道是│││何人的聲音)加入對話』│││A男:安靜………│││告訴人:阿伯,我跟你說,這樹在正中間,你樹發成這樣。│││高永賢:什麼,在正中間,你在說謊。│││告訴人:我這個地方整理乾乾淨淨,我的地方給我落的整個,我每天在這│││裡掃。│││A男:叫人來看啦,吵死人。│││(…………吵成一團,聽不清楚是何人說話,畫面中亦無人出現)│││高永賢:我跟你說,我跟你警告,不要再把我用了。│││告訴人:我跟你說,那棵樹在正中間,絕對不是你們的。│││(被告高永賢之配偶身穿橘色短上衣及橘色短褲出現在畫面中,並走向空│││地中的樹,但現場有很多聲音,非常吵雜,無法分辨是何人說話,07:│││04:01)│││高鳳琴:臭賤查某(此聲音與一開始和告訴人對話爭吵之女聲相同,07:│││05:17)。│││(高永賢身著紫色外套、卡其色長褲出現在畫面中,並走向畫面中的樹。│││現場聲音吵雜,聽不清楚何人說話及其內容)│││高鳳琴:要怎樣?怎樣?臭賤這種型(此聲音與一開始和告訴人對話爭吵│││之女聲相同,07:05:51)。│││(......告訴人、高鳳琴及其他人一直對樹的問題爭執不休,但分不清何│││人說話)│││告訴人:我看你多會罵,可以罵多久,你盡量罵,我站在這裡,看你多會│││罵。(07:07:40)│││(被告2人之母親手拿柺杖,身著粉紅色褲子、條紋上衣出現在畫面中,│││07:08:18)│││高永賢:你叫你先生去問就知道了。│││告訴人:我跟你說,我會叫環保局來。│││高永賢:幹你娘臭雞巴。(07:08:53)│││高永賢:你給我下來,幹你娘臭雞巴,你看要怎樣。(07:09:00)│││高永賢:你過來,沒有關係。│││告訴人:………你不可以給我動手喔。│││(高永賢之配偶攙扶高永賢之母親,與高永賢一同往回走)│├──┼────────────────────────────────┤│2(│一、光碟開始、結束之時間以及所錄製之聲音部分,均與附表編號1之綠││白色│色光碟所錄製之部分相同,畫面則為告訴人住家前之庭院,畫面右上││光碟│方靠中間處為被告2人住家之鐵捲門,自鐵捲門往左,在庭院外側有││第1│房子。││份檔│二、光碟一開始,被告2人之母親在鐵門左側區域活動。││案)│三、光碟時間07:02:04時,被告2人之父親由鐵門與庭院間之走道,從畫│││面中間往右走,消失於畫面中。│││四、光碟時間07:02:35時,被告2人之母親由上開同一個走道往右走,│││消失於畫面中。│││五、光碟時間07:02:59時,告訴人之子身穿黑色無袖上衣,由畫面下方│││中間處出現,往右走過消失於右下角。│││六、光碟時間07:06:32時,被告2人之母親由畫面右側,沿上開走道走│││回原先活動的區域。│││七、光碟時間07:07:14時,被告2人之父親沿上開走道走回鐵門的左側│││,消失於後面。│├──┼────────────────────────────────┤│3(│光碟開始時間99年4月14日上午7時10分0秒,結束時間同日上午7時19││白色│分59秒:││光碟│(錄影畫面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庭院相同)││第2│高永賢:幹你娘臭雞巴。(07:10:16)││份檔│高永賢:你娘臭雞巴,幹你祖媽。(07:10:26)││案)│(......互相爭吵中)│││高永賢:有膽過來,幹你娘臭雞巴。(07:10:36)│││高永賢:你都說謊,都說謊,肖查某。(07:11:00)│││高永賢:過來,你給你爸過來,幹你娘臭雞巴。(07:11:08)│││(......互相爭吵中,雜訊多且感覺聲音很遠,聽不清楚)│││(告訴人之子出現在畫面右下角短暫走過。07:11:54)│││高永賢:處理你的老雞巴。(07:12:23)│││(告訴人配偶之叔叔身穿白上衣、深色長褲,從畫面左側出現,穿過庭院│││,走向右上角消失於畫面中。07:13:05)│││(告訴人配偶之叔叔又從畫面右上角出現,走進庭院,與從鐵門左側出現│││的高永賢對話,但對話聲音過小,聽不清楚。對話結束後,告訴人配偶│││之叔叔在庭院遶一圈,又走回畫面左側消失。07:15:51)│││(一名女子從鐵門左側短暫出現,又走回鐵門左側消失。07:17:23)│││(被告2人之父親出現在鐵門的左側,在該處活動。07:17:40)│││(被告2人之母親出現在鐵門的左側,在該區域澆水。07:19:15)│││(仍有爭吵聲音,但聲音過小,聽不清楚,於光碟時間07:15:00後只有│││零星對話,未再聽到叫罵聲,直至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