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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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字第1232號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籍設新北市三峽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按,而被告住所地並非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