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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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501號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詹淼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811元,應繳裁
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5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