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克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盈茹 間因104年度家訴字第7號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財產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55,833元(包括;訂婚鑽戒73,000元、黃金手鍊25,800元、現金5萬元、代墊旅費27萬元、投保美金4,263.36元相當於新台幣137,0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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