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20號聲請人 李壯岳 非訟代理人 張蓁騏 律師複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相對人 李水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李水河(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雲林縣○○鄉○○村○○00號)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李水河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失蹤人李水河之兄,相對人於民國99年10月20日出境至大陸地區後,即無音訊,存亡莫卜,至今已近9載,雖不能斷言其已不在人世,然恐亦凶多吉少,加上聲請人之父 李壽山 於108年7月5日過世,相關遺產事務,陷於不確定狀態,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於106年10月20日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裁判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證人即兩造之母親 李雪 到庭證稱:相對人離開十幾年了,不記得最後一次看到相對人是什麼時候,他出去就沒回來了,也沒打電話回來,沒有任何消息,我也不知道相對人去哪裡了等語,有本院108年10月7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又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及在監押資料,相對人自99年10月20日出境後即無入境紀錄,亦無在監押紀錄,有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為憑,而本院依職權查詢並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詢相對人之就醫紀錄,查知失蹤人李水河於99年1月1日起至
109年4月17日止均無任何就醫紀錄,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08年9月20日健保南費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健保WebIR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再者,於本件公示催告期間內,未見有人陳報相對人之生死,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參,而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通緝記錄結果,相對人於100年6月30日因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通緝,目前仍未緝獲,有相對人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卷可憑。是綜合上開事證,足認聲請人之主張屬實,本件相對人係於99年10月20日失蹤,則依前揭規定,計至10
6年10月20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鄭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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