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0號原告 廖進通 訴訟代理人 廖泰山 被告 廖信傳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長錦 被告 廖培創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培亨 被告 鄭苡 訴訟代理人 廖通和 被告 廖高農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高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㈠第一行關於「同意系爭3筆土地予以何併分割」之記載,應更正為「同意系爭3筆土地予以合併分割」;第六頁倒數第二行關於「對外通路亦拓寬為5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對外通路亦拓寬為4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