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1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122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樓之4債務人丙○○
樓之4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玖萬肆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捌萬肆仟肆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