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八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輔佐人乙○○右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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