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О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丙○○係高雄市○○區○○路○○○號震憾影音光碟負責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底,在上址,向華星傳播有限公司業務員甲○○及祥鳳雷射企業有
限公司業務員乙○○,購買擅自重製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影音光碟,每片新台幣(下同)一千二百元,片名為「致命追緝令」、「內神外鬼」、「將軍的女兒」、「殺戮戰警」、「楚門的世界」、「斷頭谷」等六片,丙○○意圖以每片一千三百元銷售而陳列於其經營之影視社。嗣於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許,為警查獲,扣得擅自重製之影音光碟六片,公訴人因認被告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志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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