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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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16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小萍 被上訴人即被告 余仁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5年度重訴字第5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40,319元【即返還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748/100000)及同段2829建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所有權(下合稱系爭房地)予上訴人,依系爭房地附近於105年間之交易價格,每坪約為131,400元,系爭房地之交易價格為6,840,319元〔計算式:①主建物及附屬建物:94.7
8㎡+10.05㎡+3.05㎡=107.88㎡;②共用部分:6,943.83㎡×664/100000+389.38㎡×4651/100000=64.21㎡;③(10
7.88㎡+64.21㎡)×0.3025×131,400元=6,840,3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3,2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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