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5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金興選任辯護人楊安騏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665、1666、1667、1668、1669、1670、1671、1672、1673、1674、1675、1676、1677、1678、1679號)及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24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金興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貳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金興因涉嫌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涉嫌犯罪並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6年11月3日起裁定羈押3個月,即將於107年2月3日到期。
二、茲因本件被告起訴犯行渉犯多項罪名(含偽造有價證券、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律師法…等),且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確實涉嫌重大,而被告於本案係因涉嫌多件詐欺犯行而均未到案,始經併案通緝後遭逮捕歸案,而其被逮捕前之戶籍即設於桃園市戶政事務所,顯然並無固定住居所,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依被告前科紀錄,其自82年起即有多項違反律師法、詐欺、偽造文書…等行為,而先後經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6月、1年等確定在案,且前開案件進行中,被告亦有多次未依規定期間到案或出庭而經通緝之紀錄(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是證本件被告若未予繼續羈押,顯有難以順利進行審判與執行之虞,因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7年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葉詩佳法官楊台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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