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48號上訴人 吳艾苓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被上訴人 花紫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本源
法官謝佳純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