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16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小萍 被上訴人即被告 余仁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6日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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