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85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 樹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建弘 即 劉柏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之證明文件。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