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8號聲請人 王子維 代理人 洪秀芬 相對人即失蹤人 王文明 失蹤前住所:桃園市○鎮區○○路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相對人即失蹤人王文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相對人即失蹤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98年2月25日失蹤,迄今已逾7年。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前聲請本院以106年4月7日年度亡字第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受理案件明細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
3月14日健保醫字第1060053767號函(附保險對象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健保、勞保投保資料為證,前經本院准許對相對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106年5月12日將本院民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在案,有其提出新聞紙乙份為證,經本院核閱屬實。
(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依法得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而綜觀上開事證,相對人為00年0月00日生,已於98年2月25日離去住所,生死不明,失蹤至今已達8年,又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本件聲請合乎前揭規定,應准予依法宣告死亡,並依法推定相對人於105年2月25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家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