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張明欽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本訴債務人異議之訴部份,業經本院於100年10
月14日以聲請人未繳交裁判費而逕予裁定駁回,自已無停止
強制執行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
82823號強制執行程序,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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