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177號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徐金蘭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 徐慶權 所簽訂之信用貸款約定書第
23條所載,約定系爭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借款契約書1份附卷可稽,被告既繼
承徐慶權之權利義務關係,自應受上開合意管轄之拘束,則
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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