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76號聲請人中華閣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鳳芬 相對人 曾莉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票號:CH606064)未記載付款地,而發票地係在台中市北屯區,並非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本票裁定,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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