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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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16號聲請人 葉美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蘇國森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11條並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蘇國森於民國101年6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約定清償日期為106年6月12日,並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新臺幣2,5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蘇國森已於民國102年2月18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聲請人仍列其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難謂適法,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