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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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43號原告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瑞堯 訴訟代理人 莊典憲 律師被告 寶儷明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於112年6月26日具狀陳明,兩造已逐步達成和解共識,聲請再訂庭期以利兩造進行和解,爰裁定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8月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