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538號上訴人凱萊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被上訴人 林盛鏘 訴訟代理人 林官誼 律師
一、按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必要之允許,認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當事人無訴訟能力,提起上訴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其上訴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4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63條之1第3項,於簡易訴訟之第二審程序中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1年5月1日已變更為陳美玲,此有上訴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7-90頁),而本件上訴人於111年9月7日提起上訴,係以 陳文熙 為其法定代理人,然依前揭說明,當時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陳美玲,足認其法定代理權尚有欠缺。爰依上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有陳美玲合法代表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林秀菊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張卉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