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上更一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國照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景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陳峻瑋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馬傲霜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戴伯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