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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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上更一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國照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景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陳峻瑋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馬傲霜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