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上訴人義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欽文 上訴人 許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義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7,62
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71元;上訴人許世杰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756,9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632元;均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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