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小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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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19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潘珮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222元,及其中新台幣49,822元自民國
93年8月28日起至民國93年9月23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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