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067號
原 告 卓麗雪
原告與被告 楊適森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300元(依原告提
出之100年度屋稅繳款書所載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併提出被告楊適森最新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