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虎簡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黃春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月9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該裁定業於100年6月14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經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
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路
○○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