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11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駱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
玖仟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
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