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896號
原   告  林震寰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玥樺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繳裁
   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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