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小字第99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徐良一
被 告 陳翊溱 即 陳瓊玲
陳嘉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
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本金
新臺幣叁萬零柒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等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