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司員調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員調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正信呂正峯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相對人呂正峯應將如聲請狀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登記日期民國103年4月23日之分割繼承登記
予以塗銷,並登記予相對人呂正信、 呂正峯娥 公同共有,為
此聲請調解等語。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
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
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
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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