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訴字第1號被告 聶千惠 選任辯護人 陳健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104年度原訴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聶千惠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聶千惠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雖被告聶千惠否認犯行,惟依卷內證人證述、病歷、法醫鑑定報告等證據所示足認所涉罪嫌重大,又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人性中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傾向,若法院審理判決結果非如期預期之罪刑,難期待其服膺法院判決結果,逃亡誘因會隨之增加,衡諸一般社會常情通念,足認有相當理由有逃亡之虞,又覓保無著,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之規定,自民國104年3月2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本院考量被告聶千惠上開羈押原因雖仍存在,惟若課予被告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則本院認以具保方式為之,可替代羈押手段,是考量被告聶千惠犯罪情節後,爰准許被告於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陳銘壎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