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79號聲請人 侯金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經聲請鈞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盧昱蓁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蔡佩奇萬泰 商業銀│民國103年│385,000元│AE0000000││││行臺南分行│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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