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宇宏(原名張書豪)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宇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宇宏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於民國101年9月2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3年4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94、96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6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
3年2月、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044號判決上訴駁回,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臺上字第1645號判處偽造有價證券部分撤銷發回,餘上訴駁回,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更一字第81號判決判處偽造有價證券上訴駁回確定,上揭二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1年度聲字第31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又於99年間,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桃簡字第22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述各罪,復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4月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101年3月24日入監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1月23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
104年10月2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