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73號聲請人 葉家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4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12月
7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莊琦華┌──────────────────────────────────────────────────────────────────┐│本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73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陳登良 ││82年3月11日│82年7月10日│2,000,000元│TH二八七一九五│││1││││││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