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附民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二號
原告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二九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其事實上陳述如後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諭知被告有罪,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改判無罪,不得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洪慶鐘法官陳朱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呂素珍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