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三四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徐仁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壹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萬零伍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陸拾壹萬陸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拾壹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書記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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