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交附民上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人即被告丁○○
甲○○○○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二0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洪慶鐘法官陳朱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素珍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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