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5年度旗小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旗小字第8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蔡譽彬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玖仟捌佰參拾元部分,自民國9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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