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嘉小字第18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04月1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玖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
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