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澔貞 訴訟代理人 曾美英
吳伯宏 被告 簡明福 上列被告簡明福因102年度簡字第538號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許乃文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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