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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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萬元,
應徵裁判費伍萬參仟肆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