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34340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一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依兩造所簽訂之借據復未合意以
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或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適用,是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即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金雅芳